【问题】国际私法重点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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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身份证明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根据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523条,如果涉外民事纠纷外当事人是自然人,应当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但无须履行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
2外企业或者组织的身份证明
根据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523条,外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应当提交两份身份证明企业或者组织的身份证明;代表参与诉讼的人的身份证明。
根据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523条524条,外企业或者组织的上述两份身份证明文件,还必须履行相应的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①若其所在与有外交关系,经所在公证机关公证,并经驻该使领馆认证。②若其所在与没有外交关系,可以经所在公证机关公证,经与有外交关系的第三驻该使领馆认证,再转由驻该第三使领馆认证。③与其所在签订条约约定的其他证明方式。
6.授权委托书的手续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4条和民诉法解释第524525和526条,外人外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需要履行相应的手续,人民法才予以认可。
1在人民法法官的见证下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须履行其他证明手续。
2在境内非法官见证下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3在境外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须履行下列之一的证明手续①若其所在与有外交关系,经所在公证机关公证,并经驻该使领馆认证。②若其所在与没有外交关系,可以经所在公证机关公证,经与有外交关系的第三驻该使领馆认证,再转由驻该第三使领馆认证。③与其所在签订条约约定的其他证明方式。
7.司法豁免
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人外组织或者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我有关法律和我缔结或者参加的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在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审查;高级人民法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在最高人民法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内部报告制度的适用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1法对案件无管辖权,可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无须启动内部报告制度。
2法对案件有管辖权,如果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主体是案件的原告,法即可受理,无须启动内部报告制度;如果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主体是案件的被告或第三人,法在决定受理之前,应当启动内部报告制度。
可见,法内部报告制度的启动,须满足两个条件法有管辖权;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主体是案件的被告或第三人。
8.诉讼语言文字
我法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当使用我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但费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外人在我进行民事诉讼时,没有使用其本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也不得要求我法审判时使用其本语言文字。当事人向人民法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提交文翻译件。当事人对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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